潍坊市住房 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2010-03-12 16:53:45.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规范和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 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 第三条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 第二章 支取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 30%以上)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调离本市的; (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