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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28
物业公共水电分摊办法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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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共水电分摊办法合集 一、《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关于“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 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的说明中有这样的表述 :“【5】公共绿化养护用水的费 用未包括在此价格中 ,应单独列帐 ,按实际发生费用和使用情况由使用人合理分 摊。” 二、《晋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十条“物业服务成本、 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 维护费用 :包括公共照明、二次供水电费及公共用水、自来水损耗费用等。” 三、北京物业网的一篇文章“住宅公摊水详解及一些建议” ,内容如下 : 公用分摊水的构成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 ,住户目前所分摊的公用水可分为三种性质 ,分别是合 法公摊、非法公摊和模糊公摊。 合法公摊包括合理误差、 正常管网泄漏和火警时 消防用水 ;非法公摊包括小区清洁用水、小区绿化管理用水、管理处用水、开发 商未出售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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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20xx) 【施行日期】 20xx 年 1月 1日 【修正废止】 第二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 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 10日内 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 约定的交接义务, 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 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 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 式等内容。交接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 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 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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