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 第三章 住宅区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章 住宅区物业管理经费和管理用房 第五章 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的管理,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 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 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 并有相应配套的公共设施及非住宅房屋 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区内的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 第四条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是南宁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环境卫生、园林、市政、供水、供电等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
1 标准厂房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物业管理,明确产 权所有人、产权管理人、产权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为入驻 企业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结合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使用开发区 统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与开发区签订进区合同、 通过租赁或购买开发区统一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机构及范围 第一条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园区标准 厂房及园区道路、绿化、管网、路灯等配套设施实行统一管 理。 第二条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标准厂房日 常事务管理;负责工业园区物业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维 修、保养、巡视检查等工作;负责标准厂房公共区域环境卫 生工作;负责标准厂房治安巡查,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