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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1.18
学校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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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镇中心学校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 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 正常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 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易燃、易爆化 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剧毒物品、麻醉、 放射性物品等酸性腐蚀物品等。 二、对管理、储存和使用危险品的部门,本着 “谁使用, 谁负责 ”的原则,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危险品的安全负 直接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 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三、储存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危险品应当储存于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中,并 且分类、分项存放,相互间保持相互的安全距离。 2、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必须符合《化学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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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 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 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 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 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 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 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采区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 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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