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政 府 关 于 明 确 市 区 城 市 建 设 征 地 房 屋 拆 迁 安 置 房 建 设 规 费 收 取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锡政发〔 2002〕2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事关我市城市化战略的顺利推进, 事关现代化城市 建设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实施, 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 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 确保锡政发〔2001〕73号、锡政办发〔2001〕178号文和锡政办发〔2002〕 95 号文等文件的贯彻落实,现对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中的规费 收取问题明确如下规定: 一、凡经市建设局审核、 市计委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定的面积缴纳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规费, 二、无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根据市建设局审核、 计委立项的征 地房屋拆迁安置房面积和规费收取标准, 统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