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12 年 12 月 11 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9 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 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 “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 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 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
1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 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 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和危险货物 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危险 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 第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 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 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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