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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199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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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 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 2008-11-28 15:04:59 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 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 制发”的规定, 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 偿、罚款标准》(粤交公 [1992]261 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 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 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 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 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琼建质〔2019〕38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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