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诚信 激励、失信惩戒 ”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根 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令第 149 号)、《福 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闽政办〔 2013〕81 号)以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 见》(建标〔 2014〕142 号)等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并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 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工商注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以及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1 年以上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以下统称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 综合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 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接 【学员问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接。 【解答】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 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工程造价 5000万元人民 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应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之日起 30日内备案: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接受备案之日 起 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 )应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业务、 订立合 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应自承接 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库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 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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