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6号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 2007年 3月 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 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发布,自 2007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 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排 污费: (一)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三)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