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10-15 发布 )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 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 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是指招标代理机构 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 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 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 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 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 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 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