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 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 通知南府发 [2008]15 号 时间: 2008-2-26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中华会计网 校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 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 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方欲将位于 安置房出售给乙方。现甲、乙双方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一事签订本 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拆迁安置房屋坐落在 ,安置房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现尚未办理产权证。 第二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甲方拆迁安置房, 是甲方的家庭共同 财产。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 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房屋面积和价格: 买卖房屋面积为 平方米,按 元 /平方米计价,共计人民 币 万(¥ 元整)。 第四条、 付款时间与方式: 本合同签署后一次性交付给甲方; 如贴补合同差价由甲方承担,物 业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房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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