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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4
美丽的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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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团友你们好!我非常高兴当你们的导游。今天我们要去的地方就是我的故乡——乌鲁木齐,我希望到了那儿你可以吃得开心,玩得尽兴!”

新疆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中华大饭店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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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公布( 2003)第 1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民二终字第 134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 52 号。 法定代表人:尚边疆,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利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卓,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中华大饭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 118 号。 负责人:朱松林,中华饭店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雷才,中华饭店法律顾问。 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新疆中 华大饭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02)新民二初字第 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 组成由审判员周帆担任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贾纬、 沙玲参加评议的合 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尹静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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