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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4
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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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规定 为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印 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 (建住房 [2007]258 号)及《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 房管理办法》 (乌政办〔 2010〕1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障对象 乌鲁木齐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兵团驻乌单位的,向兵团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 二、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 其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户籍时间为一 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

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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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 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 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 适合中 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适用性, 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 要达到一 定的使用效果。 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 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区别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 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 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 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适用性是指在住房 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 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 这类住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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