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机构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 一、施工组织设计审批 1、本条所指的施工组织设计还包括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 度计划、施工工艺和技术方案等文件。 2、承包人进场后,应积极进行主体工程开工前的施工准备 工作,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分项、 分类进行准 备工作,其中,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时最主要的工作之一。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a、所采用的施工方法或工艺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能保证施工质量; b、施工布置能满足施工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要求; c、施工所用材料满足设计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d、施工现场内外交通满足施工要求; e、施工辅助设施、临时性建筑工程满足施工要求,保证施 工质量; f、施工所选择的机械设备的型号、规格、性能能满足施工 要求,保证施工质量; g、主要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项目部的组 织机构能满足施工要求,保证施工质量; h、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首先要分清一、二、三级动火范围。 2、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审批手续,动火许可手续 按一、二、三级动火审批程度。 (1)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 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批后, 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 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 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在禁火区、危险区域内动用明火的,除办理动火许可手续外, 还必须落实安全、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并确认无火险隐患和危险 性。 4、焊、割作业者,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动火许可证方可上岗,并严格遵守焊割“十不烧”规定。 5、动用明火作业区域必须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和指派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