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编辑 第一条 为规范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行为, 维护业主、 使用人和 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 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 设备 和相关的场地。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 对各类房屋及 其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修缮、维护、管理及维护相关区 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活动。 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房屋的其他人。 物业管理企业, 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 管理原则。 拥有相对独立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 应当划归于一个物业管理 区域。 物业管理区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 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 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二 )提议召开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