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法中的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 20XX年 1月 1日实施 ,至今已有两年 多。随着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不断扩大 ,各地政府采购方面所出现的问题和争 议也随之增多 ,政府采购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也日渐显现 ,如: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 对象的主要方式却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规定 ,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 等非主要采购方式却在这部法律中有详尽的操作规程和适用条件 ;工程采购已纳 入政府采购主管范围而职能部门却无力实施其职责 ;非主要的采购方式在我国政 府采购法中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但采购主体广泛采用这些方式却没有受到相应 的约束和制衡 ;法律明确授权制定行政法规而由于行政权配置问题 ,相关部门争 权夺利 ,致使这部政府采购的行政法规迟迟不能出台。 限于篇幅 ,本文仅对我国政 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即公开招标制度所存在的缺位进行论述 (注 :其它采购方式的 缺位和失衡 ,详见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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