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 “综合医院 ”: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 24 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 1.0.4 条 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 1.0.5 条 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 1.0.6 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以及国家 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 第 2.1.1 条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