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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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199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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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 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 2008-11-28 15:04:59 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 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 制发”的规定, 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 偿、罚款标准》(粤交公 [1992]261 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 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 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 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 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房屋大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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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大院租赁合同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甲方将成寨村 南一处占地为壹拾贰亩的养殖大院租给乙方养羊使用。其中房屋 拾间 (留一间甲方自用 ),敞棚拾间, 东西院墙带拐。 租用期为叁年, 即贰零壹肆年 月 日起至贰零壹柒年 月 日止。租金 为玖万元,分为叁次缴清,即于每年叁月拾伍日前,将当年的租 金叁万元整缴清,不得拖欠;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 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当年租金缴清后,双方无任何理由要 求退还。 为明确日后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定以下细则 供双方共同信守。 1、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再将大院及房屋棚舍租给别人。 2、乙方必须正确使用和爱护一切建筑设施及场地, 不得粗暴 使用,如因乙方使用或看护不当,造成严重损坏,乙方必须负责 修复,如不能修复,须照现价赔偿。 3、合同存续期间, 乙方不得从事非法或高污染项目的生产经 营。不可将房、棚、院转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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