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号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臵规定》已于 2013年 7 月 26日经浙江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4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 7月 26日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2013年 7月 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4 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 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处臵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 用本规定。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 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