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公共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卫生监督员的管理,提高公共卫生监督水平,促进卫生监督职务依法实 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卫生监督员,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 卫生、化妆品卫生、饮用水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等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共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法制 与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共卫生监督员的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等具体事宜。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卫生监督员均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聘任 第五条公共卫生监督员实行聘任制,由卫生行政部门聘任。聘期二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聘任为公共卫生监督员: (一)持有潍坊市人民政府颁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制的《行政执法证》,或国家卫生部制发的 (二)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站在职人员;乡镇卫生院中从事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