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1 年第 2 号: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江苏、山东、湖北、浙江 (不含 宁波 )、福建 (不含厦门 )、大连、青岛等省 (市 )将展开外汇管理制度的改革试点。 第六章 分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分成 A、B、C 三类。 在管理方式上, 1, A类企业: 第三十九条 核查期内企业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 核查情况正常的,可被列为 A 类企业。 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可凭进口报关单、 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 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 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一) 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