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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09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和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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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和要求(试行)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 使用后 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 三、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 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 (二)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 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 (四)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及 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五 )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 并能有效运转; (六 )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七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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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施工告知程序 一、 受理部门 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机电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科。 二、 工作职责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佛山市范围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的施 工前告知备案,并监督其施工过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三、 受理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 373 号令) 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 13 号令); 3、《转发国家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粤质技监 [2001]229 号)。 四、 列入监察范围的机电类特种设备 列入监察范围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有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五、 申请资格和受理对象 在禅城区内拟实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告知,及全市速度在 3 米 / 秒(含 3 米 / 秒)以上电梯、起重量为 30吨以上(含 30 吨)起重机械及列入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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