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和要求(试行)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 使用后 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 三、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 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 (二)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 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 (四)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及 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五 )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 并能有效运转; (六 )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七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 《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 2007〕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察行为, 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 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 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报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规范现场安全监督 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 对特种设备生产 (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 )单位、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