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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2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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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2001年 9月 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2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 处 理工作,根据《锅 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国 务院关于特大安全 事 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以及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 大事故 调查处理的有关规 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 局的职能,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锅炉 、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 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 。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 器、压力管道、特种设 备发生事故后,事 故发生单位或 者 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 必须 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妥善 保存现场相关物件 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 施抢救 人员和防止事 故扩大。 为 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 或者 疏通通道等,需

机械设备事故处理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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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事故处理报告表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设备编号 发生时间 事故级别 原因属性 损失价值 发生地点 操作人 工 种 级 别 专业 工龄 有 否 操 作证 停产 天数责任人 事故 主要 经过 机械损 失情况 原因 分析 今后预 防措施 修复后技 术鉴定 车间处 理意见 生产部处 理意见 公司处 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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