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 13号 2000年 6月 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自 2000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 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 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 备。 本规定所称 “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 厂内机动车辆 、客运索道、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 由国家 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 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 并公 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立法目的及依据 ]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安 全监督管理,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障特种设 备安全运行,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以下简称 《条 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整范围 ] 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 在特种设备采购、 安装、改造、 维修、维保、操作、检验检测、报废等活动中,应当遵守本 规定。 第三条 [ 使用单位总要求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 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 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第四条 [ 质监部门职责 ]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