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2015 年 12月 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 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 )、压力管道、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 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2015 年 12月 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 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 )、压力管道、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 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