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2009-04-27 10:49:31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 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4~2020年)》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 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90)。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 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一)的规定。附表一中未列 入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