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 35号)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第 35 《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03年 1 月 20 日市人民政府第 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 日 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务大厅是我市优化发展环境,改革行政管理 运作方式,向指导、服务型政府转变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政 务大厅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 第二条 政务大厅和政府部门在政务大厅设立的审批 第三条 政务大厅实行科学的管理制度,以严密的工作 流程、严格的考核制度、严肃的工作纪律、严谨的工作作风 第四条 政务大厅按照“一门受理,集中审批,一口收 费,限时办结”的机制运行。实行“一个窗口收、出件”。 第五条 各部门设在政务大厅的窗口为集中审批办证 事项的唯一办理窗口。集中在政务大厅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