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 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 供水、供气(以下简称供热、 水、气),用热、 用水、用气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供热、 水、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 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供热、 水、气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水、气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公用事 业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城市规划、财政、价格、工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环境保护 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热、水、气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市、县(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