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检验、调试及验收 一、一般规定 1.1 检查、调试与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监理单位组织各相关专 业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做好记录。 1.2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施工图设计者, 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工 程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 1.3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工程的专业施工单位, 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 质,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4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检查 调试与验收,应遵循“有关各方协调一致,共同确认”的原则,在各专业、各 工序交接时或隐蔽前,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出结论: 1.管道、分、集水器、阀门、管件、隔热材料等的质量; 2.管道、阀门等安装质量; 3.隐蔽前水压试验检查验收; 4.原始地面、填充层、面层等施工质量检查验收; 5.中间交接质量检查验收; 6.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