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五个重庆”建设和塑造城市风貌特 色的要求,为强化我市城市、建筑和环境的艺术性和地方特 色,改善城市品质,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现就我市城市风貌 特色规划设计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1、主城区及各区县要形成各具特色的城市整体风貌, 建筑风格除有特殊要求的外,要与城市整体风格协调并充分 体现重庆主城区及渝西、渝东北、渝东南各地的自然地理和 历史文化特征。鼓励在城乡建筑规划设计中继承和发扬川东 和巴渝地区的传统建筑以及本土民居建筑的风格。容积率在 1.0 及 1.0 以下的 两江四岸头排地块 及城市重要区域必须 采 用地方传统的建筑风格。 2、在用地面积较大的建设项目中,高层建筑应尽量不 集中沿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布置,而应在兼顾 城市空间形态和项目内部环境品质的基础上合理分布,富有 趣味和变化,形成较为连续的城市开敞空间系统。 3、应在符合城市规划原则的前提下,在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