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工程计量注意事项 土石方体积无以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回填土按碾压夯实后的体积实方)计算,根 据定额的土石方体积换算表换算。 2、干、湿土的划分首先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 ,含水率不小于 25%为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 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挖湿土时,由于土壤容重增加和对机具的粘附作用, 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 1.18; 干、湿土工程量分别计算;但机械运湿土时不得乘以系数 1.18 。 3、定额中所有填土(包括松填、夯填、碾压)均是按就近 5 m内取土考虑的,超过 5 m 按 以下办法计算: (1)、就地取松土或堆积土回填的 , 除按回填土定额执行外 ,另按运土方定额计算土方费用 。 (2)、外购土者,应按实际计算土方费用。 4、石方工程量按图纸尺寸加允许超挖量,开挖坡面每侧允许超挖量:松、次坚石 20cm,特 坚石 15cm。人工凿石不得计算超量。 5、除有特殊工艺要求
1 混凝土搅拌 1.1 搅拌混凝土前应严格测定粗细骨料的含水率,准确测定因天气变化而引 起粗细骨料含水量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施工配合比。一般情况下每班抽测 2 次,雨天应随时抽测。 1.2 搅拌混凝土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 计量器具应定期检定。 搅拌机经大修、 中修或迁移至新的地点后,应对计量器具重新进行检定。每一工班正式称量前, 应对计量设备进行校核。 1.3 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配合比准确称量混凝土原材料,其最大允许偏 差应符合下列规定(按重量计) :胶凝材料(水泥、矿物掺合料等)为± 1%;外 加剂为± 1%;粗、细骨料为± 2%;拌合用水为± 1%。 1.4 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后,宜先向搅拌机投入细骨料、水泥和矿物掺和料, 搅拌均匀后加水并将其搅拌成砂浆, 再向搅拌机投入粗骨料, 充分搅拌后再投入 外加剂,并搅拌均匀。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严格的投放制度,并对投放时间、地 点、数量的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