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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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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2006 年 7 月 26 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 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立、建设和验收遵循环境优先、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削减、公众参与和监督的 原则。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节约使用资源,促进废弃物 循环利用,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 第五条 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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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四号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于 2006 年 7月 26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年 11月 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2006 年 7 月 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立、 建设和验收遵循环境优先、 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削减、 公众 参与和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 设计和施工,节约使用资源, 促进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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