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 交流低压配电系统 一、交流基础电源 经由市电或备用发电机组(含移动电站)提供的低压交流电为通信局(站)用的交流 基础电源。 1. 低压交流电的标称电压为 220/380 伏,三相五线,频率 50赫兹。 2. 使用交流电的通信设备和电源设备供电电压规定如下。 (1) 通信设备用交流电供电时,在通信设备的电源输入端子处测量的电压允许变动 范围为: 额定电压值的+ 5%~- 10%。 (2) 通信电源设备及重要建筑用电设备用交流电供电时,在设备的电源输入端子处 测量的电压允许变动范围为: 额定电压值的+ 10%~- 15%。 3. 当市电供电电压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或通信设备有更高要求时,应采用调压或稳压设 备满足电压允许变动范围的要求。 4. 交流电的频率允许变动范围为额定值的± 4%,电压波形正弦畸变率应≤ 5%。 5. 通信局(站)应根据要求安装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交流供电系统包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