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 2003年 3月,被告人顾某 (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个体建筑工匠 )在没 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桐乡某搪瓷制品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 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 在施工过程中, 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采 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 2003年 4 月 16日 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后, 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由于 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 有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死亡、沈某等 3 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 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 1 人死亡 4人 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同时考虑到 被告人顾某
1.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 机关申请延期,以延期以 ( )为限。 A.1 次 B.2 次 C.3 次 D.4 次 答案 : B 2.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 )内应当及时向施工许可 证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A.1 个月 B.2 个月 C. 3个月 D.6 个月 答案 : A 3.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 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 )的应当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A.1个月 B.3 个月 C.6个月 D.1年 答案 :C 4.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大型建筑工程的,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所签订的承包合 同履行 ( ). A.共同承担责任 B.按照承揽工程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