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现行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的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批。 第三条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 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铁路专用线与国 铁接轨的审查。 第四条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与 既有铁路接轨,可委托所在地铁路局向铁道部办理申请;与新建铁路接轨,可委托该 新建国铁建设管理单位向铁道部办理申请。 第五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用线近期到、发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