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 (铁运 [2011]209 号 2011 年 12月 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与国铁接 轨审批管理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提高效率效益,根据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 21号),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扩建专用线(铁路段管线 除外)与国铁接轨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当履行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 手续,取得“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以下简称 “接轨许可证”,格式见附件 1)。 第四条 专用线接轨审批管理工作坚持“标准公开、程序 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专用线 接轨方案应当科学合理、技术经济可行 。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专用线建设应当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与铁路 新线建设、既有线扩能改造和生产力布局优化调整相结合, 促进铁路现代物流发
现行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现行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的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批。 第三条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 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铁路专用线与国 铁接轨的审查。 第四条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与 既有铁路接轨,可委托所在地铁路局向铁道部办理申请;与新建铁路接轨,可委托该 新建国铁建设管理单位向铁道部办理申请。 第五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用线近期到、发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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