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 广建发〔 2008〕114 号 转发铁道部关于重新印发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各合资铁路公司, 羊城、广深实业公司, 各建设指挥部(筹备组), 工程管理所 : 现将铁道部 《关于重新印发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 法〉的通知》(铁建设〔 2008〕23 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 习,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23 — — 24 — — 25 — — 26 — — 27 — — 28 — — 29 — — 30 — — 31 — — 32 — — 3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 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验收,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并组成固定资产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 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 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 凡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应按验收机构确定的时间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 手续。 第二章 验收的依据、条件 第六条 验收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 (二)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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