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管 理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征收、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 《探矿权采 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规定 (试行 )》(国土资发 [2003]197 号 )试行以来,在探矿 权采矿权价款收取、 分配和使用等方面出现一些新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 矿权价款管理,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 切实维护国家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的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款是国家依法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取得的收入, 包括以行政审批方式出 让探矿权采矿权取得的全部收人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并 按照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等取得的全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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