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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01
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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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 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 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政府采购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组织实施 本条例。 建设、商务、工业、财政、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 政府及其有

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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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 1 / 13 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 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 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政府采购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组织实施 本条例。 建设、商务、工业、财政、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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