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拆迁办、拆迁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程序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建设部《城 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具 体情况,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 被 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 (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在房屋 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 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同级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一)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批准 的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