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使砌体结构的加固做到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 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 1.0.3 砌体结构加固前,应根据不同建筑种类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 定标准》 GB 50144和《民用建筑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 等进行可靠性鉴定。当与 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 或《建筑抗震 鉴定标准》 GB 50023等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注: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及原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 11-89 的适用范围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地震灾后建筑鉴定加固技术指南》确 定。 1.0.4 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和 指南的要求: 1 《砌体结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