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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30
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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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使用权 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 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 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 特征: ( 1)取得的土地使 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 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 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 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 2)取得的土 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 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 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 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 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

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中地价的特点及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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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开发/Urban Development/2003.5 .58. 土地开发Land development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土地使 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资源的资产 价值日益得到体现,土地市场逐步规 范。2002年上半年,国土资源部发布 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明确 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全国范 围内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 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 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自此,中国大地又掀起了一场轰 轰烈烈的土地供应制度革命。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1 年 底,全国开展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的省份超过了90%,已有1435 个市 (县)实行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15 个省(区、市)明确规定出让经营性 用地必须招标拍卖。国家正是在总结 吸收上述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反复 修改、完善,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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