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 34 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已于 2015年 3月 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年 6月 5日起施行。 部长 陈吉宁 2015年 4月 16日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 件引起的危害, 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保障公众生命安全、 环境安全 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 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 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 生产安全事 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
环境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环境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 做出应急准备和 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潜在的环境事件紧急情况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章 应急管理原则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因素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 督管理,建立环境因素风险防范体系, 提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第四条 统一领导,加强公司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第五条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思想准备、 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应急系统做到常备不懈,可为 本公司和其它公司及社会提供服务,在应急时快速有效。 第四章 应急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公司应急机构由指挥管理、救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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