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对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需求,保障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的经济利 益,促进经济发展,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以及批单等有关文件组成。 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本保险为不定值保险, 即保险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 只订明保险 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 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确定保险价值和实际价值, 计算赔偿的保险 合同。 保险标的 第四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 依法登记、 具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 或其他与保险财产有经济利害关系者,均可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 包括以下 三类: 一类: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 二类: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 三类:摊铺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