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87 第 1 章 总则 第 1.0.1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 卫生 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托儿 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 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 (包括托、幼合建的 )分为: 大型: 10个班至 12个班。 中型: 6个班至 9个班。 小型: 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人,托儿大班 21~25 人。 2.幼儿园:小班 20~25人,中班 26~30人,大班 31~35人。 第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87 (试行) 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试行日期: 1987年 12月 1日 关于批准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建 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7)城设字第466号 为适应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工作的需要, 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主编的 《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查批准为部颁标准, 编号为 JGJ 39—87,自 1987年 12月 1日起试行。 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黑龙 江省建筑设计院,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87年 9月 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使托儿所、 幼儿园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