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税法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实务中征纳双方对土地开发成本费用、构筑物等的扣除,以及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的确定产生分歧,本文通过对相关税收规定进行梳理,就转让旧房扣除项目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同时结合实务,并基于合理性的原则,就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土地平整费用、构筑物等的扣除,以及如何合理利用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提出了一些建议。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 |【纠错】 | 【关闭】 |【返回 首页】 阅读次数: 22069 关键词: 成 都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公告 2011年第 1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 1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转发城乡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 场宏观调控工作目标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 〔2010〕85 号)精神,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以其售价是否超过普通住房价 格标准(即房管部门定期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 1.4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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