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加强土地调控, 规范土地市场运行,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 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 20 01〕1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 200 6〕100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 是指市、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 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隶属于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保障经济社 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天 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 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土地整理储备机构,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 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 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 对国 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 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 市土地资产管 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 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 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