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 GF-91-070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 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邮政编码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职务___。 受让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法 定代表人:姓名__;职务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___省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 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 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 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