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工作 、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C、附录 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协作单位:浙江省国土管理局、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范树印、吴次芳、叶艳妹、叶剑平、胡江、吴昌洋、童菊儿、梁进社、张占录、彭群、王爱民。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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